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党组织:
《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巡察工作办法》已经民政部党组、部管社会组织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部管社会组织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代章)
2021年6月11日
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巡察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部管社会组织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及《民政部党组巡视工作办法》,结合部管社会组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管社会组织巡察工作坚持中央巡视工作指导思想,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民政部巡视工作相关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守政治巡察职能定位,聚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从严治党,牢牢把握“两个维护”根本政治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巡察的政治监督、政治导向作用,进一步推动部管社会组织管党治党走向“严紧硬”,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促进部管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部管社会组织巡察工作由部党组统一领导,接受部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在部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加挂部管社会组织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牌子,具体领导巡察工作,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对部管社会组织巡察工作负主体责任,相关司局和单位协同配合。
第四条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部党组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部党组报告巡察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巡察办设在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主任由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巡察办职责为:
(一)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对部党组、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四)协调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五)指导被巡察党组织做好巡察整改工作,开展巡察整改情况的督导和评估;
(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经报领导小组同意,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巡察组向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副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由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授权、任职。
第八条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的标准条件选配巡察工作人员,遴选政治过硬、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严守秘密、敢于担当、依法办事的党员干部参加巡察工作。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并严格保密教育和纪律要求。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九条建立巡察组长库和巡察人才库,实行动态调整。组长一般由司局级领导干部担任,主要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选拔;巡察工作人员主要从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和业务联系司局中选调,必要时,也可以从社会组织中抽调政治能力强,党务、纪检工作经验丰富,业务素质过硬的人员。
第十条巡察的对象是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所属的部管社会组织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巡察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有效管用,根据工作需要,一般采取常规巡察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项巡察、“机动式”巡察和巡察“回头看”等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深化政治巡察,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关键少数,聚焦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部管社会组织的落实情况、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聚焦基层党组织建设,查找政治偏差,着力发现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贯彻社会组织领域相关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在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规党纪、党员廉洁自律以及整治“四风”、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在贯彻部党组工作部署和要求,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作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在部管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发挥、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财务资产管理和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七)落实巡察整改任务情况;
(八)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授权巡察组了解的其他问题。
专项巡察、“机动式”巡察和巡察“回头看”应依据事前确定的重点内容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巡察组可灵活采取听取被巡察党组织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会议记录及有关文件、调阅干部人事档案和财务账目、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下沉了解、开展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开展巡察。
巡察组安排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和问题线索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十四条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参照《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央巡视工作规定》有关要求,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按照巡察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做好组织动员和服务保障工作。
被巡察党组织的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察党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党员群众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
第十五条巡察组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报告。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纪律审查职责,未经领导小组批准,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作表态。
第十六条巡察期间,巡察组经批准可以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巡察结束后,应当形成巡察情况报告、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报告、谈话情况报告。对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重要问题,应形成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巡察反馈要直指问题。反馈意见经领导小组研究并报部党组审定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场签收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巡察整改重在解决问题。巡察反馈后,被巡察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承担整改落实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由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后,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进行移交。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对反映民政部司局级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由巡察组组长径送驻部纪检监察组办公室;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一条相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第二十二条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应当将巡察结果作为党组织负责人考核评价、任职管理的重要依据。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业务联系司局应当将巡察结果作为监督管理部管社会组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实行情况通报和信息公开制度。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的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履行职责不力、整改落实不力、支持配合不力的,被巡察单位上级党组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巡察工作人员和被巡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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