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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志愿者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7-18 16:41:14来源:CHINA.PUBCN.CN

关于印发《安徽省志愿者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文明办、民政局:

现将《安徽省志愿者激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民政厅

2022年6月30日

安徽省志愿者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服务文化,增强广大志愿者的荣誉感和获得感,根据《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民政部令第6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和响应安徽省有关部门、单位号召或由合法登记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派遣在省外开展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激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激励的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三)在我省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登记注册且具有志愿服务记录信息;

(四)无不良志愿服务评价。

第四条志愿者的激励坚持精神激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激励的原则,鼓励关注激励对象的需求,切实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省文明办、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志愿者的省级星级评价标准和激励措施。

鼓励省级有关部门指导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或行业协会就扶危济困、帮老助残、扶幼助孤、支教助学、公共文化、卫生健康、拥军优属、生态环境保护、治安防范、防灾减灾救灾、赛会服务、科技服务、法律服务、社区服务、文明创建、文明旅游,以及应对突发事件、大型社会活动等领域开展专项星级评价。

鼓励各市、县(市、区)文明办、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标准合理、层次分明、范围广泛、方法多样的激励体系,建立完善志愿服务积分兑换制度。

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主体可以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激励措施。

第二章星级评价及表彰

第六条志愿服务记录时长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1500小时的,可以分别评价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志愿者的星级评价由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根据上述规定自动生成。

第七条鼓励各地设立志愿服务奖项,优先推荐星级志愿者参评各级志愿服务优秀典型;鼓励各部门在本系统志愿服务先进典型推选活动中设立优秀志愿者的奖项,并优先推荐星级志愿者。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八条各级文明办和民政部门优先将获得四星级评价及以上和相关表彰的志愿者纳入志愿服务宣讲和培训讲师队伍。

第九条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慈善复合型人才培养时,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星级志愿者。

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媒体应积极宣传展示典型感人的志愿者事迹。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并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评先评优。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支持学生开展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根据需要开展有关志愿服务培训,扶持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建设,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社会实践等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根据志愿服务特点和发展需要,开发志愿服务相关优惠险种,简化购买流程。

第十四条鼓励邀请优秀志愿者代表、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代表,参加各种重大赛事、庆典等社会活动。

第十五条鼓励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根据实际情况为有良好记录的志愿者提供免费、优惠、优先或专项服务。

第十六条鼓励在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与回馈制度,倡导居民参与志愿服务,将提供志愿服务与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相结合,形成自助互助机制。

第十七条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等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对积极参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有关部门在安排公益性岗位等时可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文明办和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内的志愿者激励或鼓励措施,出台具体办法,为有良好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惠、优先或专项服务。

第十九条享受省级激励措施的志愿者可以同时享受管理所在地的激励措施,内容相同的,按最高标准享受。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对志愿者的评选表彰应当报同级文明办、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级民政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抽查制度,检查志愿服务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各级民政部门接受有关志愿者星级评价和表彰的投诉。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志愿者,撤回已取得的星级评价和表彰荣誉:

(一)在志愿服务记录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三)违反志愿服务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发现激励对象资格不符的,由相关部门撤回资格,并停止享受相应激励措施,必要时进行一定的追偿。激励对象在取得资格之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实的,应当终止享受相应激励措施。同时,有关部门应向同级文明办和民政部门报告,由同级文明办和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的激励措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文明办和省民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编辑:黄城  审编:唐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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