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有媒体爆出“中国红十字会违规出租仓库”的新闻。此后,类似新闻接连不断出现在各大媒体上。而此前,关于公益与商业纠葛不清的报道也是频频见诸报端,比如在“嫣然天使基金事件”中,也有人指责李亚鹏借公益敛财,并质疑“这样的公益还能不能算是公益”。
在这里,我们且不谈正误的问题,先来看看世界各国是如何处置这个问题的。最近,笔者出版了新书《欧亚三十二国基金会法律精义》,通过仔细的检索和精确的统计,我发现在这32个国家中,有三个明显的特征:
第一,完全禁止基金会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国家的数量为零;
第二,绝大多数国家不仅不限制基金会开展经营性活动,还给予免税等各类优惠措施,鼓励它们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三,在这32个国家中,规定最严格的是马耳他、斯洛伐克和捷克共和国三个国家。这三个国家只允许基金会在法律列举的项目范围内开展经营性活动。但就算是在这三个国家中,出租不动产也是一项合法的活动。
一得出以上结论,笔者和诸位一样,立刻拍案而起,大骂这32个国家实在“太荒唐”,竟然放任基金会做生意。
但是,待到笔者冷静下来,转念一想,却又不得不面临一个极为残酷的事实,那就是:错的不是这32个国家,而是我们。不是世界在偏离正道,而是我们一直游离于世界主流之外。
基金会开展商业活动本来就该是一件光明正大的事情。其身处于行业的顶端,给予其更丰沛的资金来源,并不会损害整个行业的发展,反而会带动行业的整体繁荣,给公益行业带来无限的可能。所以,世界各国才会如此不遗余力地破除各种限制,鼓励基金会投身生意圈。
不过,话又得说回来,鼓励基金会开展商业活动,并不是没有任何弊端的。相反,对其不做任何限制,还会产生很多的问题,包括:第一,不正当竞争。基金会会利用自身优势的免税资格在市场上占尽风头,打击商业对手。这会对经济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第二,偏离公益本质。基金会开展过多的商业活动,会偏离公益本质,变成一家纯商业机构。
所以,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会设置两个门槛:
第一,要求基金会所开展的商业活动必须与其设立宗旨一致。比如,环保类基金会开展的商业性活动必须是有利于环保的,如推销环保器材等,而不能对环境有害,如销售汽车类重污染商品等。
第二,商业活动不能成为基金会的主要活动。这也就是说,这些经营性活动只能是基金会辅助性的活动,它的主要精力还是应该放在公益上。
那该如何测算商业活动是否是主要活动呢?各国的标准不一,有设定商业收入上限的,也有确定具体比例标准。比如斯洛文尼亚规定:商业活动所得收入应少于基金会总收入的30%。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 褚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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