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护航美丽长江”集中调研宣传活动在重庆启动。在当天的启动仪式上,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签署了长江上游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 李纯 摄
中新网北京9月27日电 (记者 李纯)随着本月25日中国法院首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白皮书的发布,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护航美丽长江”集中调研宣传活动落下帷幕。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法特约监督员和媒体记者转战重庆、湖北、江西、江苏多地,调研宣传司法工作如何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五天时间、四个省(市),一路跟随调研宣传活动,中新网记者观察各地相关举措后发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已形成“五指攥拳”之势。
9月21日,中化涪陵化工生态环境修复基地,昔日的磷石膏渣场已完成封场闭库、覆土复绿,绿草间点缀着波斯菊和格桑花。 李纯 摄
让专门人做专门事
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是近年来多地各级法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力举措。据《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显示,截至2020年6月,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团队)、人民法庭(巡回法庭)共1203个,实现了对流域重点区域的全覆盖。
9月21日,中化涪陵化工生态环境修复基地的渗滤液收集池,深绿色是水体富营养化的表现。 李纯 摄
在此过程中,各地人民法院针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逐渐摸索出了一些先进做法。例如,重庆法院借助相关研究机构和院校专家的力量,通过科学试验明确犯罪行为对水生生物损害的程度与机理,从而构建相对科学的水生态环境损害程度量化评估体系,以期实现对水生生物犯罪的精确打击。
再如,江西法院创立了“环境损失计算五结合法”裁判规则,综合考虑原告诉请、案件事实、鉴定结论及专家意见、被告履行能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数额。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赵翎对中新网记者表示,只有设立专门的机构,才会有专门的人员去研究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问题,进而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形成经验加以推广。
9月21日,中化涪陵化工生态环境修复基地,磷石膏渗滤液处理站已建成投运一年半。经过处理的渗滤液达到排放标准。 李纯 摄
数据显示,2016年1月至2020年6月,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80356件,民事案件287119件,行政案件122215件,公益诉讼案件4944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91件。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联合作战”打赢长江生态保卫战
本月21日,来自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负责人员在重庆签署框架协议,共同建立长江上游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司法护航长江又增添了新的流域跨区域环资审判协作机制。
9月23日,被封停在鄱阳湖上的采砂船。 李纯 摄
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长江流域的司法协作机制得以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签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沿江法院围绕上中下游不同特点分别签订司法协作协议。可以说,长江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司法协作模式已初步形成。
建立司法协作机制的同时,完善集中管辖机制也是异地法院之间的一种合作方式。例如,江苏建立“9+1”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审判体系;江西在“五河一江一湖”流域和部分重点区域设立11个环境资源法庭,构建以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
9月23日,正在经历生态修复的江西庐山东牯岭矿山已初现绿意。 李纯 摄
若跳出法院系统观察,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联合作战”更在于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协作。在集中调研宣传活动本月22日于武汉举行的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执法协作座谈会上,各方与会人员就此问题多次提出意见与建议。
长江水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吴道喜建议,构建人民法院与长江流域管理机构的会商协作机制,就涉及水管理事务的重大前置性工作建立专职的协商制度,提升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协作效能。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沈学军认为,应当建立长江流域生态违法案件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到两次联席会议,通报新形势、分析新问题、协调监管等工作。
禁渔!给长江10年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长江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以及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9月25日,在江苏南京长江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内,科普展厅里摆放着长江白鳍豚的模型。 李纯 摄
中国这一力度空前的禁渔举措,也使司法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更具现实意义。
本月22日上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肖修海等三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全面禁捕的长江新螺段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域内,使用电拖网、电捕鱼等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生生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在长江航运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张京甫看来,长江禁渔是下一阶段行政执法与司法之间一项非常重要的协作内容。
本月25日在南京发布白皮书的同时,最高法发布了10个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其中首个案例就涉及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被告人熊某辉等3人在禁渔期、禁渔区采用禁用方法,捕获两只白鲢鱼和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胭脂鱼的幼鱼,并造成胭脂鱼死亡。一审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3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有人可能不解,三个被告人不就是逮了三条鱼么,为什么要给予这样的刑罚?”最高法环资庭庭长王旭光指出,发布这一案例就是要体现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的铁规不能随便触碰,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不能随便触碰。“要以违法必究的案例昭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规禁令,共同保护我们的母亲河,使长江能够在宝贵的禁渔期内得以恢复勃勃生机。”
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相统一
今年6月初,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了推进长江流域10年禁渔司法行动暨世界环境日专题视察活动,93213尾幼鱼被放入长江。这些幼鱼的数量是6起电捕鱼案中被捕捞鱼类的总和。6起案件的被告人均因采取“电打鱼”等国家禁止的捕鱼方式非法捕捞,被处以相应刑罚或罚金,并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9月22日上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肖修海、肖远万、肖国伦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图片由最高人民法院提供
“修复”是中新网记者5天来频频耳闻的热词。在审判环境资源案件的同时,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立足不同生态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劳务代偿、技改抵扣、分期履行等形式多样的生态修复方式,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相统一,促进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恢复。
在中化涪陵化工生态环境修复基地,企业在两年内实现停工停产,完成磷石膏渣场封场闭库、覆土复绿,渗滤液处理站建成并投入运营,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在庐山市人民法院东牯岭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基地,矿山乱石已清理完毕,高陡边坡建设了挂三维网喷播植草护坡等应急工程,裸露的山体逐渐恢复绿色生机。
在瑞昌市人民法院长江生态司法修复基地,被告人缴纳的生态修复资金被用于基地建设,以打造集生态理念传播、生态政策法规展示、生态司法教育、生态司法修复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基地。
“环境资源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特别强调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临萍指出,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既要注重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更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修复。
生态环境普法教育要“走到田间地头”
旁听过22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的庭审后,全国人大代表、鹤峰县金泰牧家庭农场主宋庆礼表示,最深刻的感受是要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全民参与、全民值守理念“入脑入心”。
旁听法院庭审、参观生态修复基地、参加座谈交流……对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法特约监督员而言,这次行程紧张的集中调研宣传活动也是一次对司法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状况及其普法宣教工作的深入了解。多位代表、委员就加强普法教育特别是长江流域的环境资源司法教育建言献策。
9月25日,江苏南京长江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一角。 李纯 摄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三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谷凤杰表示,司法宣教工作要走到田间地头、到校园中去,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派森百橙汁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彦?表示,希望多运用“以案释法”的形式,更加简化、明了地介绍法律知识,令人更易接受。
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常委、社会服务部部长徐国权则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必须依靠制度。他也建议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促进全社会共同关注生态环境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嘉陵江航道管理处北碚航道站站长王小万建议,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督促相关部门加大渔业保护力度。此次集中调研宣传是一次很好的法治宣传和环境科普活动。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江西省委会副主委、新余学院院长张玉清表示,引导民众将生态保护纳入到自己的生活中来,这一点尤为重要。环境资源审判“不是想判罚更多人”,而是要通过案例让老百姓尊重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他也提出,应当让更多人了解这次“司法护航美丽长江”活动的成果,以“得到教育和启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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