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检察部门移送线索到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的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养殖场配套的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沼气池生产污水通过缺口外排入猪场旁边的水塘,造成周边环境污染。根据监测报告: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中珠三角标准值,沼气池排入水塘处所采水样化学需氧量超标2.5倍、氨氮超标7.6倍、总磷超标10.2倍。针对该养殖场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经依法立案调查后,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罚款处罚。
在下达罚款处罚决定的同时,市生态环境局还向该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90日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行政决定;除此之外,案件调查过程中,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还会同该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步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开展非法排放废水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工作。最终在检察院部门的见证以及法律指导下,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达成磋商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明确了该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履行受污染水体生态修复、支付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及其他必要费用等赔偿责任。目前,养殖场旁受污染水塘的水生态修复工作正在开展中。
检察部门参与磋商见证
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强化执法监管的必要手段而非最终目的,市生态环境局始终秉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修复为本”的治理理念,着力构建“查处违法+追偿损失+系统修复”的全链条治理体系。同时,市生态环境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施意见》,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与检察部门的联动机制,不断强化生态环境损害线索、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协作,并在磋商、诉讼过程中通过邀请检察部门参与见证或提供法律意见建议等方式,促进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相互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司法程序有力衔接的良好局面。
此外,为扎实推进《中共惠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开创惠州现代化建设工作新局面的实施意见》明确的各项重要改革举措,市生态环境局积极谋划、强化部署,坚持“改革破题、制度创新”工作导向,建立“专班推进+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全链条改革推进机制。自2025年1月起,先后召开3次专题研讨会,组织法规科、环评科、执法一科及环科所等多个业务部门深入论证改革举措,并于2月12日印发改革举措责任分工方案,突出构建“1+10+N”改革体系(即1个总方案、10大改革举措、N项具体内容),明确至2025年底前力争完成深入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建立健全行政司法联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施机制等重点突破任务,并同步制定改革任务清单、责任矩阵图和时间进度表,力争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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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莫楠 审编:益申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