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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立法过程研究》——诠释中国立法协商的生动案例
2022-05-11 09:01:07来源:中国网

社会组织参与立法协商,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途径。《社会组织参与立法过程研究——以<广告法>烟草广告修订为例》一书通过考察官办和非官办两个不同性质控烟社会组织参与《广告法》修订有关烟草广告内容的立法过程,系统研究了社会组织参与立法协商的议题。案例缘起于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对烟草广告限制的力度不够,留有广告逸出的“口子”, 在2013年修订《广告法》被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后,控烟社会组织抓住此机会,以“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为目标,展开一系列行动,最终实现了这一目标。通过审视全书的内容与结构,无论是对选题前沿性的把握、研究逻辑的布局、研究次重点“参与能力”的剖析,还是研究所带来的启示,都富有学术创新内涵,值得一读。

首先,社会组织参与立法协商的选题具有前沿性。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立法协商”,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提出,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如此,社会组织参与立法协商就成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该著作敏感地抓住这个问题,及时考察了两个社会组织自2014至2015年在全国人大广告法三审期间参与协商的行为,并在理论层面对其深层逻辑进行剖析,故此,该选题具有明显的前沿性。

其次,以构建决策共识为逻辑线展开讨论,抓住了问题的核心。营造共识是决策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立法协商的实质是构建共识。该著作集中考察刻画了两个控烟社会组织在全国人大三审期间如何有效地谋求诸多相关主体的共识的,这些主体包括人大的相关主要决策者、两会代表、学术界与控烟界专家、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该著作对这一过程的描述生动具体,且有基于此的抽象概括,足以供人们仿效学习。抓住这一核心,显示作者理论思维的能力。

再次,该著作对社会组织“参与能力” 的刻画具有突出的创新内涵。我们看到,社会组织在民主协商中的参与能力是一个关键的“卡脖子”问题,可喜的是,该著作对官办社会组织参与立法协商的行为从目的、行动战略到行为逻辑进行了理论概括,解读了这一系列行动背后的密码,提供了有结构、有逻辑的相关知识,从而刻画了该社会组织很高的参与能力。具体来说,该组织做到了两个“精准”。一是能够精准确定关键的相关主体,并分别制定相应的行动策略,包括构建了“‘官员-专家-媒体’同台研讨会”、“‘专家联盟’协商工具”等重要行动;二是它又能精准抓住行动时机,在全国人大一至三审的关键时期,充分利用“两会”期间政策意见上达窗口期,“协助人大代表提案”,如此,通过富有智慧的行动,该组织最终得以实现“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行动目标。这样的分析,为读者提供了清晰、有结构的知识,不但具有创新内涵,还体现了作者良好的学术素养。

最后,关于社会组织参与立法协商问题的研究,该著作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启示。社会组织参与立法协商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该著作的研究颇具初创色彩,也许,它提供的启示超出了其内容本身:其一,书中案例可为社会组织参与立法协商的做法提供借鉴;其二,官办社会组织的优势值得肯定,著作“为理解官办社会组织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认识维度”;其三,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过程中的有序参与议题值得更进一步地探讨。

总之,该著作基于中国具体实践,提供了高质量的相关知识,为汇聚民智、凝聚共识、“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做出了有益努力,值得肯定。 (孟宪范,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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