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邹祖铭北京报道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机构的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办法》所规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以及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或者按照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法院生效判决缴纳的资金。
《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按照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市地级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域内跨市地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级人民政府管辖。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国务院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由受委托代行该所有权的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
《办法》规定,损害结果发生地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损害结果第一发生地赔偿权利人牵头组织地区间政府协商确定赔偿资金分配,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部门职责指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根据《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统筹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使用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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