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生态环境
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机制
2020-09-28 11:19:30来源:商丘网

9月24日上午,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徐爱国,梁园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宝剑,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慧娟,区政协副主席朱国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孟萌等出席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林”揭牌仪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推进建设美丽中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9月24日上午,秋色浓郁。在黄河故道国家森林公园内,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林”揭牌仪式举行。这是梁园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生态环境保护常态化工作的一项新举措,更是一项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机制,由此拉开了该院守护青山绿水、当好环境保护新“司法医生”的序幕。

砍伐自家地里的林木也犯法

什么是“检察公益林”?这要从检察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领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说开去。

生态被破坏了、环境被污染了、国有财产被损害了……这些都是检察公益诉讼管辖的范围。此次“检察公益林”的落成,就是源于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今年4月,梁园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通过一起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的内部通报,指派干警对此案进行审查。审查认定:嫌疑人张某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梁园区水池铺乡某村的149棵杨树采伐。经区林业局鉴定,被伐林木蓄积量为23.4022立方米,其行为不但触犯了刑法,还破坏了周边的生态环境,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被侵害状态,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对于自己的行为不仅要涉及刑事追责,还要承受公益责任,嫌疑人张某运刚开始实在有点想不通。他委屈地说:“我砍伐俺自家地里的树也犯法吗?我自己种的树咋还影响环境了呢?”

为此,第四检察部的干警多次找到张某运,向其宣讲《森林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公民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及法律知识,并告知他砍伐林木需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办案人员告诉张某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对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进行采伐,数量较大的,即达到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的,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与检察官的交谈和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张某运终于坦然释怀,他诚恳地说:“俺以前不懂法,不仅犯了罪,还破坏了生态环境,以后再也不会犯这个错了!”

8月13日,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梁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张某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13070元。

将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

在办理这起首例公益诉讼案件时,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党组书记、检察长孟萌多次要求办案人员立足检察职能,切实增强服务大局意识,从程序到实体、从法律效果到社会效果,务必精益求精、严格规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检察院,如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检察院将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办案人员严格按照公益诉讼程序办理案件,于今年4月15日在正义网发布对张某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张某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为使案件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依据林业专家评估张某运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3070元的结论,检察院正式向一审法院提出两个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令张某运补种滥伐株树5倍的树木,即745株,并承担养护责任一年,验收成活率90%以上;二是如张某运不能栽植,则请求依法判令他承担相应的生态破坏修复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23.402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但考虑到被告人张某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从轻处罚等因素,当庭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张某运表示服从判决,并于庭审前主动选择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3070元交出,且自愿认罪认罚。

如何使该类案件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起到更大的社会效果?孟萌和办案人员认真研究后,和黄河故道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商妥,在森林公园建成50亩“检察公益林”,将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作为专项资金,全部用于“补植复绿”工作,把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

民生利益保护的“及时雨”

孟萌告诉记者,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虽然涉及生态环境犯罪的被告人受到了刑事惩罚,但受损害生态环境往往得不到修复,此问题长期存在,必将影响生态环境建设。

针对这一问题,近年来,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执法办案和服务发展同根同源”理念,在严格依法办案同时,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机制举措,尽力找准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结合点。

张某运首例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即得益于他们2019年启动的《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内部协作机制》。

此案件原本是第一检察部受理审查的案件,依据机制的要求,承办刑事案件的干警在审查案件时,要同时审查案件是否涉及公益诉讼领域,如果涉及要在第一时间通报院公益诉讼部门人员介入审查。

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引导犯罪嫌疑人与受损方签订“补植复绿”协议,或者缴纳“补植复绿”费用,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又继续深入探索构建“补植复绿”从轻处罚长效机制。

此次在全市率先建立的“检察公益林”,既是对生态保护体制机制的又一次探索创新,旨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不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达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色、教育一方群众”的目的,助力梁园生态文明建设。

梁园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宝剑在揭牌仪式上指出:“区检察院创新工作思路,创新服务举措,是生态保护体制机制的一次探索创新,也为新形势下打击涉林违法犯罪提供了重要载体,更为全区人民接受生态环境教育搭建了重要平台。‘检察公益林’的建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生态人文关怀,构筑了生态安全保护屏障,创新了现代化社会治理模式,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服务发展的生动体现。‘检察公益林’的建立,将有效震慑破坏生态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为保护环境奠定思想道德基础,教育引导全区人民牢固树立正确的生态观、环保观和法治观。同时,也希望全区上下要以本次揭牌为契机,进一步抓好补植复绿、司法护绿工作,把‘检察公益林’建设成为开展执法活动的场所、普及法制教育的窗口和保护环境资源的平台,推动法治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持续迈上新台阶。”

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徐爱国则认为,此次“检察公益林”的建立有三点意义:彰显了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的要求,展示了坚决打赢“三大攻坚战”的意志和决心,诠释了“谁破坏、谁治理,谁占用、谁恢复,绝不能让违法者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谋取不法利益”的司法理念;是梁园公益诉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运用检察职能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有力抓手,是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又一重要平台,充分展示了梁园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最新成就;是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协作配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重要体现,树立了检察机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优质法律保障的良好形象,表达了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实际行动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政治担当。

“精心呵护生态环境,共同建设美丽家园。建设生态文明是国家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更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最新要求。”孟萌的这一席话表达出全体梁园检察干警的心声。

采访最后,孟萌代表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党组表示:“下一步,我们将以‘检察公益林’为起点,进一步做强做实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公益林’生态环境保护和教育警示功能作用,通过以案释法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恢复性司法理念,让违法者知错知改、心存敬畏,让群众深入理解、切身感受绿水青山的来之不易,切实提高广大群众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为生态梁园、法治梁园建设贡献检察力量。同时,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新领域,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面入手,从源头上推动解决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对生产生活影响严重的民生问题,努力使公益诉讼成为民生利益保护的‘及时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审编:admin

【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来源注明“公益中国网”(域名PUBCN.CN)的所有文章和图片作品,版权均属于公益中国网(PUBCN.CN),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公益中国网(PUBCN.CN)”。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公益中国网PUBCN.CN)”的文章和图片作品,系我方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我方。
4、联系方式:公益中国网(PUBCN.CN) 电话:400-8059-268 电子邮件:4509524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