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娜报道:8 月 4 日,记者从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江西省志愿服务条例》(简称《条例》)于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依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成立的志愿服务团队,可以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或者分支机构。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参加应急救援、传染病防控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涉外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志愿服务情况纳入文明单位测评。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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