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贩毒案,母子合伙利用移动支付工具接收毒资,从事贩毒活动,涉及毒资246万余元。该案是2021年3月1日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孝感市首例公诉并宣判的“自洗钱”案件。
法院查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被告人武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孝昌县花园镇自己家中,向数百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被告人罗某某明知其母亲武某某贩毒,仍提供自己移动支付账户帮忙收取毒资。被告人武某某利用自己、其儿子罗某某实名绑定的移动支付账户收取数百余名吸毒人员购毒款6000余次,共计246万余元。
孝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武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武某某为逃避打击而使用其儿子及丈夫的移动支付账号接收毒资并向罗某某转账,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罗某某明知其母亲武某某在贩卖毒品,在此过程中提供移动支付账号,为武某某贩卖毒品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遂判决被告人武某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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